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恋爱期间豪掷两百多万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法院判了!

恋爱期间豪掷两百多万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法院判了

时间:2024-12-23 10:19:07 来源:漏卮难满网 作者:热点 阅读:280次
法院:未达成缔结婚姻,恋爱两百大额馈赠应予返还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艺戈,期间通讯员黄璐、豪掷后可回法张琳岚报道:直播间刷礼物结识女主播,多万并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分手不久后两人分手,院判付出的恋爱两百钱财能追回吗?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期间被告人需向原告返还237万元。豪掷后可回法

据悉,多万李先生经常在某平台上观看张女士的分手直播并打赏礼物,二人因此相识相恋。院判恋爱期间,恋爱两百李先生通过好友公司向张女士转账100万元,期间备注为借款。豪掷后可回法此后,李先生还花费140万元购置汽车及办理牌照,将该车登记在张女士父亲名下,并多次给张女士转账红包、购买礼物等。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

李先生主张前述款项均是两人在交往期间,向张女士个人及家庭支付的彩礼,现两人已分手,无法缔结婚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女士返还恋爱期间收取的款项共计280万元。

张女士则主张二人相识时间短,恋爱关系不稳定,且双方未对结婚事宜作任何约定,不具有建立婚约的合意。李先生向张女士转账及购车,均是为了追求张女士,与张女士建立稳定的恋爱关系而实施的一般性赠与行为,而不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赠与,因此无需返还相关资金。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焦点为涉案财物系一般性赠与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婚约财产的给付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而实施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该行为系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之目的的一种附条件民事行为,当双方未达成婚约时,接受财物的一方因此丧失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对其收受的婚约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通过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在交往恋爱期间确有缔结婚姻的意图,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共同生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张女士应就收取的婚约财产予以返还。

在案涉280万元款项中,李先生向张女士转账100万元系其为追求张女士主动赠与的款项。后李先生出资140万元购买车辆并办理车牌,并将该车辆登记在张女士父亲名下。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李先生在主观上系基于与张女士共同生活的目的,为其购车、进行大额转账,后双方因分手未能登记结婚。考虑到数额较大的财物及车辆均由张女士占有并受益,价值较高,李先生因此蒙受了较大损失,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和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这种大额馈赠不宜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而应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张女士应返还大额转账及购车支出共计240万元;而李先生为张女士红包转账、购买礼物等费用,则应视为增进情感的一般性赠与,张女士无需返还。

综上,张女士需向李先生返还240万元,鉴于张女士已返还李先生3万元,抵扣后,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李先生237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南山法院法官表示,在恋爱关系中,情侣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普遍,一旦感情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而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财物,如生日礼物、聚餐、购置衣物等费用,一般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受赠方无需返还;对于明显超出正常恋爱与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度财物,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转账等,则不能视为一般性赠与,而是附条件即以缔结婚约为前提的赠与,如两人分手,受赠方需返还赠与物。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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